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永章 被告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告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告 鄭進豊
陳全國 黃煜程 陳建華 李約翰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 被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鋒 被告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被告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台融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榮翰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榮翰被告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憲俞 被告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 被告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上列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鄭進豊、陳全國、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龍電子有限公司、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各自所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負連帶責任,而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