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2,6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
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