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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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42號原告 林峻立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林乾記 法定代理人 林大隆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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