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被上訴人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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