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曹美芳
陳芊澐 被告 楊明花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原告如無法查報,則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其
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3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96元×面積合計6,139.51平方公尺×4%×7=165,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6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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