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曹肇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770號、93年度偵緝字第18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89年11月1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受僱於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之 鄭姓 成年男子,而與綽號「阿龍」之鄭姓男子、 賴正國 (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姓名年籍不詳之 楊姓 成年男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舊版」新臺幣之犯意聯絡,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起訴書誤載為611巷)12號1至3樓,由「阿龍」提供紙張及小型裁紙機2臺、大型裁紙機1臺、偽鈔板模1組、空白偽鈔紙8包、噴膠13瓶、防偽線封口機1臺、真鈔(1,000元卷)9張等物(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與加值資訊有限公司所有之電腦(含主機)1組、彩色列表機、掃描器、燒錄機各1臺,並由甲○○與楊姓男子在上址2樓先挑選紙張,以裁紙機裁切成Α4大小後,再量定位置後,每張紙張以木製新臺幣之板模及木製蔣公人頭之板模分別蓋印於空白紙張上,印製浮水印,再由賴正國於上址3樓,先選定顏色後注入電腦程式,將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之新臺幣1,000元、500元及50元紙鈔,以電腦掃描器存入電腦內,利用電腦及彩色列表機,在每張紙上印製3張偽造新臺幣,再將正反面列印好之偽鈔送交2樓之甲○○及楊先生,將封口機之器具分別裁上防偽線後,以噴膠將正反面之偽鈔予以黏貼,再以裁紙機以真鈔之大小裁剪,偽造新臺幣1,000元、500元及50元之紙鈔即告完成。嗣於89年1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阿龍」所有供其與甲○○、賴正國、楊姓男子共同偽造上揭紙鈔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附表編號8至11所示偽造之新臺幣1,000元、500元、50元紙鈔之成品、半成品及前開電腦(含主機)1組、彩色列表機、掃描器、燒錄機各1臺,甲○○、楊姓男子則趁隙逃逸。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偽造幣券犯行,辯稱:其僅在上開處所1樓裁紙及負責打掃,不知有偽造幣券。於被查獲之前一天,因樓下之洗手間有人在上,故至2樓上洗手間,在2樓看到白紙上有蔣總統相片之浮水印,察覺有異,當天即向楊先生表示不要做了,並未參與本案云云。
二、惟查:
(一)證人即共犯賴正國於原審證稱:「(有哪些人參與偽造貨幣的行為?)甲○○、 楊添財 (另經檢察官以該人未能確定係楊添財其人,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鄭什麼龍忘記了,還有我」「(另外三個人甲○○、楊添財還有什麼龍現在誰有在法庭上?)只有甲○○在庭」「(請指出?)指向被告」「主謀鄭先生,我們都是受僱於他,……我在三樓他們在二樓,我在三樓負責印的方面和校正的方面」「這些都是鄭先生事先設定好,我一張紙上面有三張偽鈔,印完之後我都放在三樓鄭先生會來處理,……二樓有好幾個人,我下去的時候都看到他們在聊天,有人在剪紙」「我看到甲○○在二樓裁紙,我有看到一、二次」「紙張就是作白紙偽鈔的紙張」「(對你在89年11月4日下午7點到8點,在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做的筆錄你陳述偽鈔製作過程是否實在?)實在,由甲○○和楊添財挑選紙張,裁切之後印上浮水印,偽鈔都是鄭先生拿上來」「(89年11月5日上午11點在地檢署檢察官偵訊筆錄是否實在?)實在」「我是經由甲○○介紹才認識鄭先生」「當初介紹認識沒有談到偽鈔的事情,後來才談的,是直接由鄭先生跟我談的」(見原審卷第85至88頁)、「(供你印製五百元、五十元、一千元各種用紙都是二樓裁剪出來的?)是的」(見原審卷第90頁)、「(你說經由甲○○才認識鄭先生?)是的」「(甲○○是否有跟你提到做偽鈔的事情?)有提過」「他好像大概跟我說要不要做」「他只有說要不要做(台語),他沒有提到偽鈔」(見原審卷第91至
92頁)、「(你在二樓有看到甲○○裁紙?)是的」(見原審卷第93頁)、「(鄭先生與你提及做偽鈔的時候,甲○○是否在場?)在場」「(你在檢察官面前接受訊問時你說是甲○○介紹你來工作,是否實在?)實在」「當初甲○○介紹我去工作的時候說要去印刷的工作,我才去那邊做的」「(你到那邊剛好看到甲○○在那邊工作?)不是我在那邊看到甲○○在那邊,是甲○○帶我去那邊」「(第一天帶你到那邊之後?)帶我去看場地」「(如何看?)全部看,說要在這邊工作」「(當時還有誰?)當時我還有甲○○、鄭先生」(見原審卷第93至95頁)、「有沒有做他心裡有數,我以前筆錄講的都是實在,事情已經那麼久有些事情已經忘記」等情(見原審卷第96頁),可見被告對於該場所及工作內容均相當熟悉,且確在2樓參與裁紙工作,並介紹賴正國去做。
(二)參以證人 吳添來 於偵查中結證稱:「線上通報我們至現場查看,由一樓往上查看,……二樓遇到被告甲○○,他有身分證,到三樓看到賴正國……」(見20770號偵查卷第56頁),復經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第20770號偵查卷第22至31頁),足以印證證人賴正國所述上情非屬無據。是被告所辯:僅於被查獲之前一天到過2樓云云,即非可採。且被告於原審對於證人賴正國進行詰問時,詢以:是否知悉其上2樓以後,察覺有異,旋向楊姓男子表示不要做,結果楊姓男子要其回家拿衣物,在那裡住一晚一事?證人賴正國表示不知有此事等語(見原審卷第98至99頁),亦無從證明被告所辯情節。
況被告倘察覺有異,亦可藉故不來上班,甚至於翌日警員到現場時,向警員披露上情。然被告於警員到場在2樓遇到後,即倉皇離開,經記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見第20770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亦與情理有悖。
(三)雖被告另稱:證人賴正國所述先後不一,不足為其不利之認定云云,且其於原審時未與證人賴正國對質,請求再予詰問云云。
1被告指證人賴正國先後不一,且不足認定其參與本件犯行之情形大意如下:
⑴證人賴正國於警詢對於如何製作偽鈔之過程陳述甚詳(
見第20770號偵查卷第7頁反面),然於原審陳稱:「(對你警詢所說偽鈔製作過程有何意見?提示偵查卷第7頁反面)這些都是鄭先生告訴我這些流程,因為那時候我做到後來我就覺得鄭先生怪怪的,所以我就問他這些東西如何來,所以我在警詢筆錄就這樣說」(見原審卷第96至97頁),而認證人賴正國並未親眼目睹被告製作偽鈔之過程,只是聽聞鄭姓男子陳述而來云云。又賴正國於偵查中稱:「我是負責電腦方面的工作,另二人我不清楚」(見第20770號偵查卷第41頁)、「(甲○○有無參加偽造貨幣?)我不能確定」(見第20770號偵查卷第49頁),而認證人賴正國實無從確定被告是否參與製作偽鈔之事云云。
⑵證人賴正國於原審稱:「當初介紹認識沒有談到偽鈔的
事情,後來才談的,是直接由鄭先生跟我談的,當時鄭先生沒有告訴我參與的人員有誰」(見原審卷第88頁)、「(你剛剛提到剛認識鄭先生的時候都沒有提到製作偽鈔的事情?)沒有」「(甲○○是否有跟你提到作偽鈔的事情?)有提過」「他只有說要不要做(台語),他沒有提到偽鈔」(見原審卷第91、92頁),而認被告介紹賴正國與鄭姓男子認識時,並未向賴正國提及製作偽鈔之事,證人賴正國先後反覆之證詞,不足為被告知悉並參與製作偽鈔之不利證明云云。
⑶又證人賴正國於原審證述:「(你開始到鄭先生那邊都
是在三樓做偽鈔?)是的,我都在三樓」「(還有誰曾經上過三樓?)只有鄭先生」(見原審卷第92頁)、「「一、二、三樓都各有門,而且都有上鎖,我有整棟樓的鑰匙,我平常的時候我都會上鎖,他們都有鑰匙可以進出,但是他們是不是有整層樓的鑰匙,我不知道(見原審卷第96頁),可見被告所辯沒有去過3樓,只在1樓,不知樓上在製作偽鈔一節,應可採信云云。
2惟證人賴正國已明確證稱:確在2樓看過被告裁紙,且係
被告介紹其至該處製作偽鈔,並當庭指認被告參與,已如前述,可見關於被告參與上情,確係親見,而非聽聞,且對於被告該人同一性已亦可確認。衡情乃其就製作偽鈔之每一細節並非樣樣參與,因而表示整個詳細流程聽鄭姓男子說過,非意謂未親見被告參與。實則對照證人賴正國前後所述,確指被告知悉該處製作偽鈔,而介紹賴正國與鄭姓男子認識並一同參與製作,且被告亦共同參與。是被告所辯各情,無非就證人賴正國所述斷章取義,自無足採。又被告係在2樓從事裁紙等工作,所辯僅在1樓並不可採,亦詳如前述,此與被告是否到過3樓並無關係,被告據此為辯,尤無足取。
3又證人賴正國於原審業經詰問,並經被告自行提問,被告
竟謂於原審未經對質,請求證人賴正國再予作證,自不可採。
4另證人賴正國因於原審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久,故關
於部分事實細節之陳述未臻清晰甚至表示已不清楚,此斟酌記憶可能因時間之推移而逐漸模糊亦屬正常,既經原審提示警偵詢筆錄表示當時所述屬實,自不得以部分所述未始警偵詢時詳盡,即指不足證明被告犯行。
(四)被告甲○○、賴正國、「阿龍」及楊姓男子所共同偽造之幣券,除有附表編號8至11之成品及半成品扣案,且所偽造之新臺幣1,000元及500元幣券,其圖案及文字與真鈔相同,並有浮水印及防偽線,另50元紙幣部分,其圖案及文字與真鈔相同,外觀上與真鈔辨識不易,經於共犯賴正國案件中勘驗明確(見90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第82頁),足以證明被告甲○○等所共同偽造幣券,確已達於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幣而達既遂之程度;且其等製作偽鈔採專業分工方式,扣案偽鈔成品即達2000餘張,顯係基於行使之意圖而為之無誤。
(五)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規定,本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均不受影響。又共犯賴正國亦已於原審進行詰問程序,被告在訴訟進行上之權利已獲充分保障,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飾詞卸責,委無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行為,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9號解釋所明揭。而中央銀行於50年7月1日在臺灣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是依上開解釋,新臺幣自具有國幣功能,而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指之幣券。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偽造幣券罪。所為偽造幣券半成品部分,為偽造幣券犯行之一部分,與偽造幣券既遂犯行部分為事實上之一罪關係,不另論以偽造幣券未遂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判決參照)。所犯為達成偽造幣券過程中之接續製作行為,僅成立單一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罪。被告與賴正國、綽號「阿龍」之鄭姓成年男子、楊姓成年男子之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者,其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固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但所謂偽造之幣券,以客觀上已達於足以使人誤認為真幣者為限;苟尚未偽造完成而不具有幣券之外觀者,則不在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218號判決參照)。原判決於理由欄內說明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偽鈔成品及半成品均應依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6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法自有未合。且主文僅諭知附表編號
8、10、11之偽鈔成品沒收,於理由之說明亦不相一致。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仍飾詞卸責否認犯行未見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雖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惟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被告尚非處於主謀地位,所求處之刑度尚嫌過重,故量處如上之刑度。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10、11所示之偽造新臺幣1,000元、500元及50元紙鈔(共計2164張),係被告等共犯妨害國幣治罪條例之罪所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號至7號所示之物,為被告、賴正國、「阿龍」、楊姓男子共同犯罪所用之物,且為「阿龍」所有,業據賴正國供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偽鈔半成品共108張,因尚未製造完成,顯無法持以交易使用,復查無證據足認該等偽鈔半成品係供被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電腦(含主機)1組、彩色列表機、掃描器、燒錄機各1台,查係由賴正國與楊姓男子以田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田泰公司)名義向加值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加值公司)購買,交貨時由田泰公司立據表示於貨款未全部清償之前,貨品所有權仍屬加值公司所有,據共犯賴正國於另案供述明確(見本院90年上訴字第1449號卷第29頁),而購買該物品所交付由 曾阿日 所簽發,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89年10月15日、金額225235元、票號UT0000000號支票經加值公司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亦據證人 歐修碩 於該另案證述明確(見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卷第75至77頁),是上開電腦(含主機)1組、彩色列表機、掃描器、燒錄機各1台雖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均非屬被告、賴正國、「阿龍」、楊姓男子所有,故亦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3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小型裁紙機│2台│├──┼───────────────┼────┤│2│大型裁紙機│1台│├──┼───────────────┼────┤│3│偽鈔板模│1組│├──┼───────────────┼────┤│4│空白偽鈔紙│8包│├──┼───────────────┼────┤│5│噴膠│13瓶│├──┼───────────────┼────┤│6│防偽線封口機│1台│├──┼───────────────┼────┤│7│真鈔(1000元券)│9張│├──┼───────────────┼────┤│8│偽鈔成品(正、反面,每1大│1850張│││張印製有3張1000元紙鈔)││├──┼───────────────┼────┤│9│偽鈔半成品(正面,每1大張│108張│││印製有3張1000元紙鈔)││├──┼───────────────┼────┤│10│偽鈔成品(正、反面,每1大│41張│││張印製有3張500元紙鈔)││├──┼───────────────┼────┤│11│偽鈔成品(正、反面,每1大│273張│││張印製有3張50元紙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