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附1號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判決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3月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日│95年9月24日15時3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25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96年度訴字第1812號││實├───┼─────────────┼─────────────┤│審│判決│96年1月10日│96年5月23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96年度訴字第1812號││定├───┼─────────────┼─────────────┤│日│確定│96年1月29日│96年6月20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援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有期徒刑5月│││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判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5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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