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1│2│├───────┼─────────────┼─────────────┤│罪名│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4年5月13日│94年5月13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速偵│偵││號├───┼─────────────┼─────────────┤│度│號│751│11015│├───┼───┼─────────────┼─────────────┤││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易│訴│││號├─┼─────────────┼─────────────┤│事││號│750│2081││├─┼─┼─────────────┼─────────────┤│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8│12│││期├─┼─────────────┼─────────────┤│││日│5│20│├───┼─┴─┼─────────────┼─────────────┤││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易│訴││定│號├─┼─────────────┼─────────────┤│││號│750│2081││日├─┼─┼─────────────┼─────────────┤││確│年│94│96││期│定├─┼─────────────┼─────────────┤││日│月│9│3│││期├─┼─────────────┼─────────────┤│││日│1│1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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