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得重行起訴,惟應於起訴同時繳納裁判費,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