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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