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玲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玲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玲華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下稱第①、②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下稱第
③、④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第①案至第④案嗣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4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5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9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