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翰雲
(即甲○○)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八0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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