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5號抗告人 鍾智堯 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抗告人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