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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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