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7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尚應補繳貳萬零肆佰玖拾參元。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