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記載,應予刪除。據上論結欄應增列「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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