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一、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仟叁佰柒拾柒
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肆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壹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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