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萬7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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