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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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丁○○○
甲○○乙○○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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