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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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十│││等│台││││││││用品│期月│6間││毒9│中│上1│││││1││二│徒│至││4│高│7│6│同│上│6│執9││級│刑│││偵3│分│訴7│││││9││││││3│院││││││2│├──┼──┼────┼──┼─────┼─┼───┼────┼─┼───┼────┼───┤│施毒│有一│││等│台││││││││用品│期年│││毒9│中│上1│││││1││一│徒│││4│高│7│6│同│上│7│執9││級│刑│││偵3│分│訴7│││││9││││││3│院││││││2│├──┼──┼────┼──┼─────┼─┼───┼────┼─┼───┼────┼───┤│持毒│有五││││台│││最│││││有品│期年│││4│中│上8││高│台1││7││二│徒四│4間││偵5│高│8││法│4│4│執4││級│刑月│某日││7│分│訴3││院│上1││8││││││6│院│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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