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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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
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肆拾包、「峰」牌洋菸玖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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