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一一九九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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