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七號
上訴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久良木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右當事人與鴻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叁佰貳拾伍萬元(六十萬元加一百萬元再加一百六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叄元,除已繳第一審陸仟陸佰元,第二審玖仟柒佰伍拾元外,其餘 陸萬 陸仟伍佰捌拾捌元(三三一七五加四九七六三減六六○○減九七五○等於六六五八八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