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