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大會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 林保朝 即祭祀公業 林先坤 管理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一、請求確認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之九十年度派下員大會所為之改選管理委員及監察人選舉為有效。
二、請求確認甲○○等四人為祭祀公業林先坤各該房之管理委員。三、請求確認原任管理人林保朝與祭祀公業林先坤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柒萬伍仟零捌元,除已繳肆仟伍佰元外,其餘柒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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