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詐欺所處有期徒刑二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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