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9號│緝字第2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2764號│122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4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2764號│122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4日│104年5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