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鍾林芷綸 被告 劉阿祥
劉阿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165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元×土地面積170.1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3=499,16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劉阿祥、劉阿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若被告劉阿祥、劉阿連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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