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1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王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5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朱文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01年度司繼字第155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8月12日苗院平家字第23622號函文、98年7月7日苗院燉98 司執溫 1699字第18716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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