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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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張瑞明
林心慈
一、債務人張瑞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心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緣債務人張瑞明於98年1月8日邀林心慈為擔保提供人兼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101年9月15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4,579,385元整及自101年9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⑵債務人林心慈於聲請人就債務人張瑞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⑶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爰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