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75號聲請人 蔡許金 寶相 對人 李金發 上列聲請人為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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