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耀先
(現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 張嘉玲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耀先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耀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確定,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為112年8月9日),有該署112年8月28日士檢 迺盈 111毒偵2081字第1129050761號函(稿)、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強制戒治執行之日即112年8月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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