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受扶養親屬王可萱、 王瑋晟 、 段王彥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㈢、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似自民國95年9月7日後即未有工作,若仍有薪資收入,聲請人應補提95年9月7日至97年4月22日之薪資來源及數額(;若真如說明書所示未有工作,則申請人應釋明未繼續工作之原因?)。
㈣、聲請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㈤、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支出保險費項目,請提出投保內容之相關資料。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