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6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勝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136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5年3月15日│5,500,000元│96年10月20日│TH0000000││├──┼────────────┼───────────┼───────────┼───────────┼──┤│002│95年3月15日│6,150,000元│96年10月31日│TH0000000││├──┼────────────┼───────────┼───────────┼───────────┼──┤│003│95年3月15日│4,900,000元│96年11月20日│TH0000000││├──┼────────────┼───────────┼───────────┼───────────┼──┤│004│96年3月31日│5,000,000元│96年12月15日│TH0000000││├──┼────────────┼───────────┼───────────┼───────────┼──┤│005│96年3月31日│2,000,000元│96年12月31日│TH0000000││├──┼────────────┼───────────┼───────────┼───────────┼──┤│006│96年3月31日│6,000,000元│96年12月31日│TH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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