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乙○○(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必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逾訴願決定期間(三個月或加上延長二個月)不為訴願決定,始得提起。此觀行政訴訟法第5條、訴願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甚明。其在訴願決定期間遽行起訴者,顯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不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95年間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原經勞工保險局(受被告委託辦理)按月核發。之後勞工保險局查得原告於96年12月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已不合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乃於98年4月7日通知原告自97年12月起停止發給。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現由行政院審理中,行政院並通知延長訴願訴願決定期間2個月,現仍在訴願決定期間內。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98年8月11日處會訴字第0000000000A號函在卷為證。原告接獲被告檢送之訴願答辯書,誤以為係訴願決定,不待訴願決定期間經過,遽於98年7月8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續予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倩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