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邁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裁定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雅妮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邁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裁定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