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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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汪林靜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偕 碩峸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x12月÷10%=4,8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