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原桃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桃簡字第15號
原   告  田志雄
       許沁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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