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桃簡字第15號
原 告 田志雄
許沁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