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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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趙開基 法定代理人 趙茂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謝健智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