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致綱 指定辯護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