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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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佳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佳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佳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佳榮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446號判決、本院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元折算1日(註)│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7月28日晚上│105年7月30日晚間│104年12月31日晚上│││7時30分許│12時18分許│12時31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及案號│23936號、第24241│23936號、第24241│12970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4│105年度桃簡字第24│106年度竹東簡字第││事││46號│46號│20號││實├──┼─────────┼─────────┼─────────┤│審│判決│105年12月7日│105年12月7日│106年3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4│105年度桃簡字第24│106年度竹東簡字第││判││46號│46號│20號││決├──┼─────────┼─────────┼─────────┤││確定│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4月21日│││日期││││├──┴──┼─────────┴─────────┼─────────┤│備│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446號判決裁定應│││註│執行拘役65日。(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