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陳念生 債務人 高宇彤 債務人 吳菁燕
一、債務人高宇彤、吳菁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高宇彤、吳菁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高宇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高宇彤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吳菁燕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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