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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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原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八五號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