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45號

原告 曾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萬華清潔隊(大理分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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