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廖展昇 被告 李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17號(原107年度易字第442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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