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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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蔡綉綢蔡詹翠霞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蔡正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庚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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