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
612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93年度易字第782號),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如次:
(一)被告甲○○業務侵占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以下同)383,040元(侵占各該客戶繳交貨款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據告訴人口口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祖國 於本院訊問時指述:「經結算被告侵占之金額應為383,040元。至之前向檢察官陳報時稱被告侵占總金額383,040元以外還要另加上已償還9萬元是錯誤,因這90,000萬元應包含在383,040元內」等語明確(見本院民國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參照),且有收款憑單影本23紙附卷可查,則被告 林志宏 侵占金額應為383,040元,可以認定。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合,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就侵占之金額雖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然業就侵占之金額賠償還部分款項10,2000千元(本院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參照),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欲,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辰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紀年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客戶名稱│客戶交付貨款時間│侵占金額│├──┼────────┼─────────┼────┤│一│吉星池上飯包│91.08.01-91.08.29│60453元│├──┼────────┼─────────┼────┤│二│京采精緻餐盒專賣│91.08.01-91.09.28│67810元│││外送店│││├──┼────────┼─────────┼────┤│三│ 御家香 (萬盛燒臘│91.08.01-91.08.28│28638元│││)├─────────┼────┤│││91.12.02-91.12.31│17789元│├──┼────────┼─────────┼────┤│四│ 永吉陳 │91.08.16-91.08.29│14700元│├──┼────────┼─────────┼────┤│五│台園自助餐│91.09.02-91.09.30│14075元│││├─────────┼────┤│││91.12.03-92.01.28│27540元│├──┼────────┼─────────┼────┤│六│愛之屋│91.09.02-91.09.12│11850元│││├─────────┼────┤│││92.01.16-92.02.12│21210元│├──┼────────┼─────────┼────┤│七│忠興自助餐│91.09.17-91.09.26│14545元│├──┼────────┼─────────┼────┤│八│兄弟便當│91.09.17-91.09.27│7850元│││├─────────┼────┤│││92.01.02-92.01.15│27045元│├──┼────────┼─────────┼────┤│九│入來城│91.07.15-91.08.21│27500元│├──┼────────┼─────────┼────┤│十│林記快餐│92.01.30-92.02.13│5080元│├──┼────────┼─────────┼────┤│十一│米粉湯│92.02.07-92.02.10│6000元│├──┼────────┼─────────┼────┤│十二│金仙蝦捲│92.02.07│600元│├──┼────────┼─────────┼────┤│十三│攸品小吃(可樂屋│92.02.10│1650元│││)│││├──┼────────┼─────────┼────┤│十四│荷鄉便當│91.12.31-92.01.15│8390元│├──┼────────┼─────────┼────┤│十五│橋東町日本料理│92.01.25-92.02.07│5925元│├──┼────────┼─────────┼────┤│十六│富貴排骨便當│92.02.12-92.02.18│3740元│├──┼────────┼─────────┼────┤│十七│老饕( 松仁 )│92.01.02-92.01.23│6800元│├──┼────────┼─────────┼────┤│十八│ 小潘 咖啡│92.02.17│2700元│├──┼────────┼─────────┼────┤│十九│無錫排骨│92.02.06│1150元││││││├──┴────────┴─────────┼────┤│合計│38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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