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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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9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睿霖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對相對人蔡睿霖之戶籍址「嘉義市○區○○路000號之55四樓5」寄送調解通知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