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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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98號

聲請人 馨琳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睿霖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對相對人蔡睿霖之戶籍址「嘉義市○區○○路000號之55四樓5」寄送調解通知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江柏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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