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經本院於98年4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