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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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恩臨企業有限公司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乙○○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
居臺北縣新店市○○路85之27號3樓丙○○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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